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在学会的骨干作用,根据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结合本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设单独的银行账号,也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
第三条分支机构由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直接领导,按照《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及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的其它有关制度,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分支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及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促进沙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报与筹建
第五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设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社团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
(二)该业务范围划分符合沙产业学科分类的有关原则;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有利于合理组织业务活动,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
(五)由10个以上的与该业务领域有关的本会团体会员发起或者由学会秘书处提议;(六)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业务领域内经营规模较大,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和较高社会知名度。
(七)原则上每个发起单位不得设立两个及以上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研究后,提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分支机构由学会秘书处与牵头单位共同组成分支机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拟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起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三)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四)筹备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第八条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共同主持。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分支机构由学会授权,在本专业范围内,面向全国,为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动参与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工作;
(二)积极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四)调查研究产业发展现状、动态、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五)组织新技术研究和推广;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八)受学会委托,承办产品交易、博览等节会;
(九)由学会授权发展本学会会员和按照学会规定的统一标准代收会费;
(十)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十条分支机构一般设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7名(其中设常务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7名、委员若干名。以上组成人员由学会任命。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在学会组织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由分支机构聘任,报学会备案。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xx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或《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xx分会工作条例》,报学会审批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备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学会备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结果报学会备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学会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会议召开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和学会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信息通报制度。分支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将自身业务开展及行业动态情况等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报告,以便学会及时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遵纪守法、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核实后报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人才、推进科研进步,为荒漠化防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执行《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由学会集中管理,单独记账,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支出。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专业内核准的各项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会费收入按规定使用民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收取的赞助费和其他各种服务费,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中,收入的10%作为学会的管理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的会员原则上属于学会会员,分支机构可以在学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收取会费,统一由学会核算。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得的合法资产,必须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和挪作它用。未经学会授权不得进行实体投资。
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更或终止:
1、为了合理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整合的;
2、违反《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章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终止前,必须在学会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所有,用于符合本学会章程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