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湖北省林业局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规范(暂行)》,以强化森林防灭火一体化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防与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预防与早期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湖北省森林火灾预防
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规范
(暂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为契机,强化防灭火一体化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防与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2016-2025)规划》《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森林防灭火“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等。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
1.4 工作原则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责任,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预防为主、全面建设,以人为本、安全高效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立即按照相关规范处置,组织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扑救。
2 组织体系
2.1 防火专设机构
省林业局设置森林防火处,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置或明确承担森林防火职责的机构,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2.2 防火指挥中心
省林业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局长兼任,副总指挥由主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火情早期处理,森林火灾的协助扑救和支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及善后等工作。
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业局防火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森林防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防火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承办值班、火险预报、火情监测、火灾信息接收报送、林业系统火灾扑救中的相关事宜。省森林防火巡护站协助工作。重点森林火险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具体参照省林业局设立。
2.3 防火专家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防火指挥中心均应设立防火专家库,将当地在森林火灾预防、处置、扑救中有丰富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防火骨干等人员纳入专家库。
2.4 森林专业消防队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质量,高效精干"的原则,以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及林业经营单位为主体建设专业消防队伍。重点火险县(区)森林专业消防队伍配备率要达到100%。
管护森林面积3万公顷以上的,专业消防队伍的建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管护森林面积1-3万公顷的,专业消防队伍的建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人。
管护森林面积不足1万公顷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队伍规模。
专业森林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各类消防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森林经营单位等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应根据防火任务建立5-10人的村级森林防火队。
2.5巡护队伍
巡护队伍主要有5类:森林消防队伍、专职护林员队伍、兼职护林员或防火员队伍、政府购买服务巡护队伍、其它巡护队伍。
(1)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按照“有火打火、无火巡护”的原则,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巡查工作。
(2)专职护林员队伍。专职护林员由生态护林员、林业经营单位的专职管护员、林业管护职工构成,专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工作。
(3)兼职护林员队伍。兼职护林员包括各级林业部门和各乡镇、村委会聘用的防火员、村组干部等。主要负责对林地的巡查巡护,协助专职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的巡查巡护。
(4)社会服务巡护队伍。社会服务巡护队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巡护队伍、社会公益组织巡护队伍,主要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组织巡护。
(5)其它巡护队伍。森林公安等队伍根据防火形势需要,配合有林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巡查工作。
3 火灾风险防控
3.1 防火宣传教育
3.1.1 宣教时机
全年开展宣传教育。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宣教活动。
(1)每年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应围绕烧荒、烧田梗,焚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开展宣教活动;
(2)针对春节、清明、红白事等民间习俗中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等行为,开展防火宣教活动。
(3)每年“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应围绕森林草原旅游、野炊等开展宣教活动;
(4)针对在林区内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施工作业期间的用火行为,开展宣教活动;
(5)其他高森林火险时段及有必要开展防火宣教的时机。
3.1.2 宣教方式
(1)利用高速公路、国省道、乡村公路、铁路等周边建筑物张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2)利用村庄、学校、林区周边的工矿企业等建筑物张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3)利用林区边缘的碑、牌、墙、封山育林围栏等固定设施粘贴或刷写宣传标语进行宣教;
(7)通过印发纸质宣传资料,如:报刊、杂志、宣传页、宣传画、 春联等进行宣教;
(8)通过印制防火宣传物品进行宣教,如:宣传版面、条幅、彩旗、红袖章、围裙、坎肩、太阳帽、书包、手提带等;
(11)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抖音、微视频、动漫等新型媒介进行宣教;